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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连江县******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9年10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院批准逮捕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同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3日至同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拓展论文代写代发电话营销业务,通过网络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了福建省医疗系统、建筑行业通讯录,其将所购买的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录储存于其电脑内,并将其中部分通讯录打印出来交由其公司业务员从事电话营销。2019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公司扣押到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主机、纸质通讯录1578页等物。经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被告人陈某某电脑中提取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不重复的数量达140587条。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以微信传输的方式获取了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贵府苑、贵豪苑、贵轩苑、贵岚苑四个小区业主通讯录,包含小区名称、门牌号、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共计8639条。经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不重复的数量达7201条。

上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不重复的数量共达147788条。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出国找到福州某中介公司帮忙伪造假学历,该中介公司帮助其伪造了“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两枚印章。

2、2017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以定制的方式伪造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印章。

经鉴定,从陈某某公司扣押的“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3枚印章属于伪造的假章。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个人及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记录,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淘宝交易记录、福建长乐华侨中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印章印模、印章刻制说明及相关规定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甲、吕某某证言;

3.同案人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达147788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3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未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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