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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环县**村**队**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附近平房,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甘肃省平凉市捡到一本名为张某某、编号为6227251988********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陈某某原持有的驾驶证被依法吊销,陈某某便用自己的照片替换了张某某的照片,并将该驾驶证重新塑封以备用。2019年6月4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阿镇可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公园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被告人陈某某向正在执勤的民警谎称自己有驾驶证,并出示了名为张某某、编号为6227251988********的驾驶证。后民警发现该张驾驶证信息与陈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将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另查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曾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先后五次被伊金霍洛旗交警查获。被查获后,陈某某均出示了该驾驶证以表明自己身份同时证明自己有驾驶资质。依据该驾驶证显示的信息,伊旗交警先后五次对张某某(实为陈某某)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驾驶证用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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