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小区**号。2011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汶上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个月。2001年3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4日因犯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至2018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谢某某合伙承包“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二期场地施工工程,挂靠“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陈某某使用私刻的“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领取部分工程款二百余万元,与合伙人形成经济纠纷。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文书;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方便领取工程款,随意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汶上县**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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