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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D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员张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沿翁牛特旗五敖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敖线20公里+400米处,驶入左侧道路,与相向驶来的由毛某甲驾驶的蒙DV****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陈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毛某甲、毛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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