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浙J****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驶往江南街道,9时27分许,其途经104国道灵江山路段时向右变更车道,碰撞到右侧车道上同向行驶的浙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应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
2、证人证言:应某乙、董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血液检验报告;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韩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害人家属手机号码1595768****。
2、移送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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