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20年4月8日7时2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货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服装有限公司门口处,因操作不当,与顺行在前骑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周某某左转弯时相撞,致周某某颅脑损伤于2020年5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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