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2 月12 日19 时,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镇**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大药房门前与行人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车辆逃逸。2017 年12 月27 日,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应评定为重伤二级。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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