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7〕64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8********(另一户口34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市**区**单元散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怀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同翟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已死亡)等人在淮南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思威轿车,以被告人葛某某照片及实际车主马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并伪造了“马某某”的身份证。2014年8月3日,被告人葛某某同翟某某、黄某等人将该车辆开至怀远县常坟镇陆某某家中,经常某某担保,被告人葛某某冒充车主“马某某”身份,使用该车抵押,骗取陆云友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若雷
2017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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