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家住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E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街至**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场门前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的行人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6日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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