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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社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J*****小型轿车从金桥大道金桥嘉苑小区往金通大道小区方向行驶,18时16分,行驶至麻城市金通大道金通湾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王野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有道路中心双实线的路段左转弯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夏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的证言;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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