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涟源市**街**村**组;因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方向驶往涟源市湘运汽车站方向,16时6分许,当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文村人民银行公路地段时,撞到由廖某甲驾驶的搭乘廖某乙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廖某甲和廖某乙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逃逸。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甲、廖某乙均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廖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湘******小型轿车与新日电动车接触碰撞成立。
次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规劝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廖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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