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600361969******** ,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 ****队,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路****号,****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琼D**** (琼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昌江县**镇方向沿海榆西线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榆西线**处路段时,与刘某甲停放在路侧的无号牌轮式铲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往左边打方向避让,与宋某某驾驶的相向行驶的琼C****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毁。肇事车辆所有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2月18日,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生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2020 年5 月13 日,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徐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琼****车辆行程回放数据;
2.证人刘某乙、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郭海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和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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