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9********,汉族,文盲,在仙居县*****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8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台州81****号电动三轮车沿铁山路自北往南行驶至下各二中附近路段时与同向由陈某乙驾驶的无牌电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陈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逸。陈某乙于2020年10月1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3日19时30分,民警到仙居县*****有限公司将陈某甲传唤到案,同月22日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登记表、前科查询、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单某某、陈某丁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事故车辆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至一人死亡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镇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仙居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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