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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92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1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EX****小型轿车载人沿23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5km+400m(归仁镇路段)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孟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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