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行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照轮式装载机铲斗车从扶沟县**镇**村的胡同上**公路后向南转弯时,与付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某某死亡、摩托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已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户籍和无前科证明、被害人户籍及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被害人家庭情况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5鉴定意见:陈某某和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车辆状态的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记录、扶沟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丙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