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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津K****6五菱轻型厢式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北仓延长线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沽上津味酒楼附近,遇被害人某某乙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北仓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陈某某因疲劳驾驶轧越中心实线后驶入对向车道,其所驾驶车辆左前部碰撞某某乙骑行电动自行车后部,又与路北侧护栏碰撞,致某某乙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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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联系电话158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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