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乡**村**队**号,住云南省华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园区方向往市区方向行驶,至金江水厂路口路段遇刘某某(男,78岁)和林某某(男,75岁)横过道路,被告人陈某某因超速行驶,采取制动仍避让不及,驾车碰撞刘某某和林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林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陈某某的供述;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忆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华坪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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