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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会**组**号附**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2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未成年人)沿临沧市临翔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对面路段时撞到由东向西穿过绿化带横过道路的行人蒲某某,造成蒲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害人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蒲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蒲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方面已处理,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会**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24090****)。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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