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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曲靖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受被害人罗某某邀约前往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考察种养殖基地,当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罗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返回时,在临沧市临翔区**乡**组**公里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后溜翻滚至道路南侧边坡下撞到民房,造成罗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及民房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5日死亡。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茂云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1265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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