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被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城北路什字向南右转时,适逢曹某某(男,52岁)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告发现后避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致曹倒地受伤,被告驾车逃逸。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驾驶证信息;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事故相关照片;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行经危险路段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1月23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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