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6****** ,汉族,大专毕业,在南阳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浙C**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沿南阳市宛城区汉王线自北向南行驶至X016线4KM+3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由顾学志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顾某某当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米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2020年9月8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供述; 2、尸体检验报告;3、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察笔录;5、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害人家属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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