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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2014年4月14日,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调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认识一叫“汤某某”的人,“汤某某”告诉陈某某用自己的身份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出售卖钱,陈某某即办理了桂林*****有限公司、桂林****有限公司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交给“汤某某”,获利3000元人民币,仅桂林****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一年间的支付结算金额即达9077543.37元。陈某某还在网上发布了办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可以出售赚钱的广告,吴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即与陈某某联系,愿意办理营业执照出售,随后吴某某办理了桂林市七星区吴吴商贸行、桂林市七星区云明商贸行两份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又将其交给“汤某某”,“汤某某”为此付给陈某某3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将其中2000元付给了吴某某,自己获利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 桂林*****有限公司、桂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料、银行账户明细信息;3. 吴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五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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