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5年1月23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5年12月25日因介绍卖淫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9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多次收受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麻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接受投注额累计至少达26380元,并全部转报给被告人陈某某,以此赚取回扣至少2638元。陈某某收受齐某某的投注后,大部分转报给他人(身份未查明)并以此赚取回扣,部分以自己坐庄的形式进行收受,至案发陈某某基本无获利。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齐某某由公安机关在本县**街道**棋牌室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行政违法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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