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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韩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庄**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济宁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开发区**屯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济宁市任城区**社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至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19年11月23日退回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租赁济宁市任城区**区**楼**室,并购置了麻将机、麻将、德州扑克桌子等赌博用工具,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等20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累计17万余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9年7月2日凌晨4时至11时许,在上述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的赌场内,陈某某等人怀疑参赌人员被害人曹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等人在该赌场打麻将赌博时,打通牌“出老千”作弊骗取其及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陈某某以索要回之前所输掉的赌资为由,遂纠集被告人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等人强行将曹某某、王某乙、尹某某控制在该赌场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对王某乙、尹某某进行殴打,对曹某某进行辱骂,并强行向曹某某索要12万元,向王某乙、尹某某二人合计索要7万元,曹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陈某某共计24800元,王某乙、尹某某未付款。

2019年7月2日11时许,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红星西路派出所民警接被害人曹某某的前夫谷某某报案后,至上述赌场将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及被害人曹某某、王某乙、尹某某带至该派出所进行调查。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谷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王某乙、尹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采用拘禁的方式,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约7个小时,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案的共同犯罪中,陈某某系起意者、其他同案被告人的纠集者,并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殴打、辱骂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陈某某身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侦查卷宗2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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