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延安市黄陵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住榆林市定边县**路**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在牛武镇王家沟山神庙沟找到两棵柏树根,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2日,二人用陈某某买的一把手锯、一把铁锹、一个倒链在富县牛武镇王家沟后山地楞畔处盗挖柏树根2棵,陈某某从富县烈士陵园处以每辆1000元雇佣了两辆三轮车(三轮车夫姓名、地址不详),并雇佣货车谎称拉运树苗至山东运费8000元。2019年4月22日陈某某、郭某某用倒链把柏树根装上三轮车,三轮车开至沟口将柏树根倒装至货车,拉至高速路牛武镇柳棵树309国道区间测速监控下被富县公安局牛武派出所抓获。经鉴定,盗挖的2棵柏树根价值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柏树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在盗窃犯罪中系作用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菲菲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延安市黄陵县**镇**街(1599155****);被告人郭某某住榆林市定边县**路**院**(134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