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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邹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计划做一支枪用来打鸟,便用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商城购买了射钉器、精密无缝钢管等组装、改制射钉枪的零部件,使用小型手持砂轮角磨机在射钉器弹仓上切割固定槽,又使用借来的电焊机将精密无缝钢管与射钉器弹仓焊接在一起,将射钉器改装成了射钉枪。陈某某使用该射钉枪一段时间后,于2019年3月将射钉枪借给被告人邹某某用于打鸟,两三个月后又将该射钉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邹某某。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非法改装后贩卖给邹某某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3.书证:拼多多网购记录;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并售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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