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道****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赌博,于2018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900元人民币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合谋开设赌场营利,并于2019年8月租下位于本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的房屋后,购置电脑,并担任“新金宝”、“新葡京”等赌博网站代理,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物证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脑勘验提取数据、查获现场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谢某某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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