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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街道**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醉酒后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路与天长路交口“思源地锅鸡”店内,因支付餐费问题与店员发生纠纷,店员报警。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三里街派出所民警孙某某等人出警至“思源地锅鸡”店调解纠纷。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先后暴力推搡、拉扯民警孙某某,陈某某将孙某某抵在墙角处约两分钟,并挥拳殴打孙某某,致孙某某右肩肩章损坏;秦某某夺下民警孙某某的警帽戴在自己头上。其间,陈某某、秦某某多次辱骂民警,现场多人围观。

2020年1月18日,民警将陈某某、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孙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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