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泉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027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镇**村**组**号,住昌吉市**路**名门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木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军,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515,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南路**号附**号,住昌吉市**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甘玺业,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315,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乌鲁木齐市**路出租房。 2005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强,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510,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南路**号,住昌吉市**雅居**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027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镇**村**组**号,住新疆吐鲁番市**乡**村**组**号。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米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甲,男,东乡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79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镇**村一街**路**号,现住新疆阿勒泰福海县。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077,初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镇**村**组**号,住昌吉市**公司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6月2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乙,男,撒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221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新疆霍城县**乡**村**组**街**号,住新疆霍城县**路**号**公司家属院**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6月27日被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丙,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223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新疆霍城县**乡**村**组**巷**号,住新疆霍城县**村**路**巷**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6月27日被浙江义乌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221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乡**村**组**巷**号,无固定住址,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221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乡**村**组**巷**号,无固定住址,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17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073,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及住址地新疆木垒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泉杏、马军、甘玺业、马强、李某某、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马军、马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1月7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2019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泉杏与被告人马军共同商定在昌吉市**镇乌奎高速路入口处设卡收费,由马军召集并安排被告人甘玺业、马强、李某某、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等人在该入口附近为陈泉杏等人收费放风并提供协助,多次在该路口以每辆车200元的价格非法收取借由该路口进入高速公路货车司机的过路费,从中获利数十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军、马强伙同胡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昌吉市公元**小区住宅、昌吉市**公馆**期小区住宅、昌吉市**园小区住宅、五家渠市**路自建房、昌吉市**镇**队自建房内分别开设赌场,被告人马军全部参与并负责帮助胡某某兑换现金和抽水钱,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00余元,马军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马强参与其中两场并负责抽水钱,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0余元,个人获利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泉杏、马军、甘玺业、马强、马某甲、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马某丙、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泉杏、马军、甘玺业、马强、李某某、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多次在高速公路随意设卡收费,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泉杏、马军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程序。被告人马军、马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从中渔利,其中马军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00余元,马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0余元。被告人陈泉杏、马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甘玺业、马马强、李某某、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军、马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泉杏、甘玺业、李某某、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马军、马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泉杏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前罪和后罪合并执行刑罚。被告人甘玺业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泉杏、马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玺业、马强、马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泉杏、马军、甘玺业、马强、李某某、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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