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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中共党员(党员权利已被中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鹿城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鹿城镇金碧华庭**栋**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鹿城镇**社区**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鹿城镇**社区**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韩某某、代某某、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相关证据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生活中琐事同鞠某某产生纷争,2018年6月16日15时许,其二人在电话通话时又生间隙,继而相约于黄岗镇张集街上进行殴斗。

陈某某遂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徐某某(另案)等人前往约斗地点,王某甲、徐某某等人又纠集韩某某、王某乙、代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前往黄岗镇张集街上张某某超市附近集结,并由徐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装载王某甲所备的械斗工具分发于前来参与械斗的众人。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当日18时许,陈某某方殴斗人员集结完毕后在约斗地点寻斗殴对象鞠某某不获后心生不忿,遂在陈某某授意下对金铭幼儿园旁停靠的车辆进行打砸后又继而持械列队游走于街道对鞠某某进行谩骂侵侮,造成当地治安管理秩序严重混乱,对当地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经鉴定,被毁损车辆价值56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被毁损车辆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韩某某、代某某、王某乙等人同他人聚众械斗,又因寻人不获为逞强斗狠对他人财物公然进行毁损并持械斗工具谩骂他人游街示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欲同他人殴斗,然而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代某某、王某乙积极响应他人纠集参与殴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韩某某、代某某、王某乙均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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