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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5号

平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日、6月16日各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任**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任**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代理。期间,陈某某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腾讯QQ、YY讲课、自建网站、召开理财会和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其经营的外汇、期货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最低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保本保收益,每周分红,通过“**行情交易端”软件、“**管家”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8年2月2日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9820777.6元,其中,吸收在平度市的报案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5492357.39元,分红、分佣金额共计人民币4158888.84元,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7275322.55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和代理期间,吸收张某、夏某某等8人存款共计人民币504490元,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63957元。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企业信息登记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任某某、姜某某、张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陈某某(**有限公司)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尤振会鉴字[2020]第0001号。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平公(经)提字[2020]00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陈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华

检察官助理张鸿敏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十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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