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4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经事前商议,由陈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温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聚边工业路,由被告人温某某下车骑共享单车,假装与途经此地的被害人陈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粤E7****面包车发生碰撞,后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户上,被告人温某某分得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王某某、邱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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