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街道**村**号,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室,无业。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无业,2013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释放。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乡**村**组,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被告人邹某甲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童某某、邹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4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4日,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处理有毒有害物质资质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寿县**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市**运输公司等文件与浙江省长兴县**污水处理厂以每吨260元的价格签订污泥处理协议。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浙江省长兴县**水务公司运输工业固废至安徽省淮南八公山区、潘集区,颍上县谢桥等地进行非法处置,共52车共计1689.31吨。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无处理有毒有害物质资质情况下,以每吨140元的价格将至少十余车固废交由杨某某私自进行处置。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司机将4车共计120余吨的固废非法倾倒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原谢三矿一处废弃矿坑内。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指使童某某带领司机将5车左右固废非法倾倒在八公山区孔集孔李大桥附近皮夹路旁一石头塘口。后经安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对该固废进行取样检测,该固体废物含有总铜、总锌、总铅、总镍、总砷、总汞、总铬、总锑、总钒、总锰、总钴等多种重金属。2018年11月21日经八公山区环保局认定,倾倒在原谢三矿一废弃矿坑内的固废系有毒有害物质,且系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倾倒。
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活动中,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与大货车驾驶员邹某甲三人在凤台县一茶楼内串供,在公安机关陈述时谎称该污泥为童某某所有,让童某某一人顶罪,意图掩盖事实真相,干扰司法活动。
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邹某甲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文件、情况说明、虚假合同、固废处理协议、污泥利用处置联单、扣款业务回单、检测报告、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代某某、王某甲、房某某、王某乙、丁某某、段某甲、张某某、石某某、汤某某、段某乙、邹某乙、叶某某、余某某、徐某甲、苏某某、徐某乙、范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渗井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邹某甲作假证明包庇他人犯罪行为,意图掩盖真相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系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帆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甲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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