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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扶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住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因涉嫌新的重要罪行被刑事拘留,5月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违法犯罪前科:2013年9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5199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中山市**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波仔,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石镇大安村**号,住广东省惠东县大龄镇洪湖新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前科:2018年9月20鈤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小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安州区**镇**村**组,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6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违法犯罪前科:2006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2019年9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乡**村**组,住广东省中山市**乡**期6A43-1,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前科:2013年4月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薏仁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下屋,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公寓**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时镇弼时村下毛家组29号,住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号,住廉江市**镇**村**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6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广元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村**队**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永安**路**街,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排村**号,住廉江市**镇**排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住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因涉嫌新的重要罪行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前科:2005年4月25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4月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

被告人叶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前科:2009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扶某某、阮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曾某某、文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以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制作交办案件通知书,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卷宗37册,光盘178张。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制作交办案件通知书,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卷宗5册,光盘共6张。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充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获悉有人在网络上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身份证复印件“4件套”和对公账户“6件套”(银行卡、U盾、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电话卡、法人身份证信息)等信息后,随后联系被告人扶某某、陈某乙、文某某等人收购。被告人何某某也同样获悉了有人在收购对公账户“6件套”的情况。

陈某甲联系扶某某后,扶某某纠集阮某某等人合谋办理、贩卖银行卡“4件套”。2019年3月,扶某某与陈某甲商谈好买卖银行卡“4件套”事宜后,扶某某安排阮某某等人自行办理和收购他人银行卡“4件套”,交由扶某某集中统一保管、贩卖给陈某甲。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扶某某通过当面、邮寄快递方式多次与陈某甲进行交易“四件套”。其中,扶某某将阮某某所办理的农行卡xxxx6、电话卡1522088****、网银U盾、身份证复印件“4件套”向陈某甲贩卖,陈某甲又向苏某乙、苏某甲等人贩卖。

被告人何某某纠集彭某某以临时工的名义招募人员,由何某某全面组织、彭某某具体负责安排集中食宿、组织注册虚假公司、申请办理对公账户“6件套”并收购。最后,何某某将收购的对公账户“6件套”通过中介贩卖给上家。

2019年12月12日8时52分,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在获取位于广元市昭化区**镇“**远景”酒楼上的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后建立QQ群,安排人员分别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股东王某甲等人QQ,假冒的“周某甲”向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乙QQ邮箱发送邮件“收到马上转告(财务出纳)加工作QQ群6998****有事情安排”。13日14时43分,王某乙将此信息通过微信向公司出纳赵某某转发,赵某某随即加入QQ群。假冒的“王某甲”在群里要求赵某某联系广东中山市“黄总”收取一笔预付金。14时53分,赵某某拨打假冒的“黄总”电话1522088****(扶某某、阮某某贩卖)联系相关事宜,并向“黄总”提供的QQ邮箱发送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一套人马”)银行账户。15时许,假冒的王某甲”在群里发布一张“中山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公司转账23.6万元”的截图,并要求赵某某向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建筑材料款。16时44分至17时41分期间,赵某某在办公室电脑上将**公司资金56万元转入钢木公司账户36020027092********。尔后,假冒的“王某甲”再次要求赵某某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7时54分,赵某某又将**公司资金68.7万元转入**公司账户36020286092********。19时许,该公司周某甲电话询问赵某某转款事由,赵某某才发现被骗遂报警。

诈骗得逞后,诈骗嫌疑人通过联系被告人庞某甲等人转账套现。庞某甲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钱款的情况下,随即安排黄某某、吴某某等人操作洗钱,由庞某甲安排吴某某提供银行卡、黄某某负责操作转账,吴某某配合刷脸验证转账。诈骗嫌疑人将转入钢木公司账户36020027092********资金56万元中36万通过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5719142********转至深圳宝安区**饭馆账户410243000********内,又将其中20万转入吴某某个人账户62284806267********内;将转入**公司账户36020286092********资金68.7万元中33.7万通过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5719142********转至深圳宝安区**饭馆账户410243000********内,又将其中10万转入吴某某的个人账户62284806267********。随后,庞某甲安排黄某某、吴某某将吴某某的个人账户62284806267********中收到的30万元转至吴某某网商银行账户66666632********,并使用支付宝将3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基金。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又按照庞某甲的指示将购买基金的30万元全部赎回,并通过支付宝按照庞某甲安排全部转到朱某某支付宝账户165********内,操作转账过程中,由黄某某操作吴某某账户转账,吴某某配合刷脸验证保证转账顺利完成。吴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30万元。

2019年12月5日,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诈骗重庆市北碚区居民胡某某246700元人民币后,犯罪嫌疑人将该笔49999元转入庞某乙办理的62284806267********农行卡,19分47秒该笔赃款到账,同日11时20分14秒,该笔赃款通过庞某甲安排,由庞某乙配合转至庞某甲利用庞某乙开办的银行卡预留号码注册的支付宝再注册的网商银行账号66666***********(户名庞某乙),随后犯罪嫌疑人继续将该笔赃款转走。庞某乙涉案金额49999元。

被告人庞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人民币349999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扶某某、陈某乙、文某某、何某某、庞某甲、黄某某、庞某乙、苏某甲、叶某甲等人涉嫌其他犯罪事实如下:

1、陈某甲、扶某某、阮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曾某某、文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陈某甲收购、贩卖银行卡“4件套”涉及诈骗案27件,支付结算金额122.4万元。

(1)扶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4件套”并贩卖给陈某甲,涉及诈骗案14件,支付结算金额32.8万元。

(2)陈某乙、曾某某、刘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四件套”贩卖给陈某甲,涉及诈骗案13件,支付结算金额89.6万元。

(3)文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四件套”、手机2部贩卖给陈某甲。文某某另向他人多次贩卖银行卡“4件套”,文某某涉及诈骗案20件,支付结算金额29.888万元。

2、何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以来,何某某、彭某某收购他人对公账户“6件套”向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贩卖,涉及诈骗案件24件,涉案金额126.79199万元。

3、庞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庞某乙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以来,庞某甲在广东省廉江市帮助上家“老板”洗钱套现过程中结识黄某某,又高薪招募吴某某、庞某乙等人为其办理、收购银行卡“4件套”,并帮助转账套现。随后,庞某甲、黄某某在城区不同酒店、临租房开房,安排办卡人到所开房间内,使用手机、电脑实施刷脸、转账操作。庞某乙、吴某某等人在发现交易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然积极配合完成刷脸、转账操作。为了牟取更大利益,庞某乙、吴某某等人多次主动协助其他办卡人实施刷脸、转账操作。

4、苏某甲涉嫌诈骗罪

2019年10月期间,苏某甲预实施诈骗活动,并联系苏某乙等人购买他人银行卡“4件套”。苏某乙又联系陈某甲收购他人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4件套”5套,再将其中4套(包含主案诈骗电话1522088****)贩卖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陕西宝鸡市金台区苟某某1.67万元、湖南省邵东县周某乙4.36万元。

5、叶某甲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时,从叶某甲租房客厅搜查出他人银行卡7张,在叶某乙卧室处搜出他人银行卡“4件套”13套,经查,上述银行卡均系叶某甲等人收购并准备贩卖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扶某某、阮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曾某某、文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庞某乙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非法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并实施转账,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庞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庞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庞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黄某某、吴某某、庞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

在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叶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叶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

被告人陈某甲、扶某某、阮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庞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庞某乙、陈某乙、刘某某、曾某某、苏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叶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十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检察官助理:梁燕霞、胡连芳、陈梅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扶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庞某甲、黄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与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阮某某、庞某乙、陈某乙、刘某某、曾某某、苏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文某某现在家,即他们的户籍所在地。

2、卷宗4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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