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7月13日因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于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到武义县**街道**村,陈某某到**村**路**号**楼被害人刘某某、谭某某的出租房,采用撬锁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徐某某负责开车接送,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徐某某分得400元。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永康市**镇**村**号**室被害人杨某某的出租房,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十余元;

3.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到永康市**镇**村,陈某某到**村**路**弄**号被害人姜某某、伍某甲、伍某乙的出租房,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一只OPPO A9手机、一只VIVO Y7S手机、人民币几百元,其中徐某某负责开摩托车接送。经鉴定,被盗两只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566元。

4.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到永康市**镇**村,陈某某到**村**路**弄**号被害人吴某某的出租房,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100余元,其中徐某某负责开摩托车接送。

现被盗的两只手机已经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伍某甲、伍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灵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