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3日,本院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微信(昵称“陈某某”,账号:chen44492****)与办理假证的邱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jiawoweixinxio****,昵称:aaa速锐培训机构)取得联系,成为邱某某的代理。其后,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在微信和QQ上发布代办建筑行业塔吊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的信息,并向客户提供仿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个国家官网,进行入网查询、验伪。至案发前,陈某某共向张某某等人销售伪造的塔吊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27张,每本假证支付上家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再以200元一本的价格出售给其下家,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微信(昵称为“A开心”,账号:AIA668****)与邱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jiawoweixinxio****,昵称:aaa速锐培训机构)取得联系,成为邱某某的代理。其后,张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在微信和QQ上发布代办建筑行业塔吊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的信息,并向客户提供仿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个国家官网,进行入网查询、验伪。至案发前,张某某共向董某某等人销售伪造的证件100余本,每本假证支付上家30元至60元不等的费用,再加价10元至20元出售给其下家,非法获利 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侯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造的国家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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