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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吉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小区。被告人吉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湖北省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男1月16日释放;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吉某某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沭阳县**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陈某某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吉某某无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吉某某操作叉车,在沭阳县**工艺品厂操作叉车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叉车玻璃及玻璃架砸倒在地,致正在打包的工人吴某某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符合因左侧股动静脉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在生产、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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