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中学(户口在华某某**镇**村**村**组);因吸毒于2020年4月30日被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岭(户口在华某某**镇**村**组),因吸毒于2020年4月30日被华某某公安局罚款18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华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岳阳地区贩卖冰毒(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给吸毒人员吸食,其中,刘某某贩卖毒品1次给吸毒人员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8日17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微信转帐600元给刘某某购买冰毒,刘转给陈某某500元购买冰毒,因时间太久,刘不肯在陈处购买毒品,陈又将500元退给了刘;当天,刘又联系舒某某帮忙购买500元钱的毒品,舒又联系了陈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八字门找一女毒贩(另案处理)购买了400元钱的毒品后交给舒某某,舒再将毒品通过商务车,从岳阳送到华容交给了徐某某。

2、2020年4月29日1时许,舒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陈某某要购买250元的毒品冰毒,皮某某也转帐200元给陈某某要购200元的毒品冰毒,陈联系了“黑哥”(未到案)并转帐了400元给黑哥,黑哥告诉其拿货的地点后,陈联系皮到指定的岳阳市首席公馆旁的一个快递箱里拿了2小包冰毒后,又要皮某某将另一包毒品去岳阳市妇幼保健院附近送给了舒某某。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微信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舒某某、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