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南川区**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商谋通过在网吧厕所门上张贴招嫖电话招揽嫖客,被害人拨打招嫖电话后,陈某某、刘某某便以收取嫖资、小姐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对方打款实施诈骗。陈某某、刘某某二人通过电话诈骗方式骗得人民币5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5日晚,王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拨打陈某某、刘某某二人写的招嫖电话欲嫖娼,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嫖资、小姐保证金名义让王某某打款,王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62357332000********中国银行卡打款人民币2000元,随即陈某某将王某某电话拉黑。
2.2019年12月26日凌晨,程某某在重庆市大学城熙街木偶呆宿电竞酒店内拨打招嫖电话欲嫖娼,被陈某某、刘某某二人以收取嫖资、小姐保证金的名义打款人民币2800元。
3. 2019年12月15日凌晨,杨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橙果酒店内拨打招嫖电话欲嫖娼,被陈某某、刘某某二人以收取嫖资、小姐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物证手机;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辨认等笔录;
7.提取手机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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