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内提供扑克、桌椅等工具供参与赌博的人员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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