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1********,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绿春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于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蒙某市**巷**号附近,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玫瑰金色雅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陈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所实施犯罪行为时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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