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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大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路的出租屋内通过微信联系韩某某(另案处理)是否需要“水”(即甲基苯丙胺,“冰毒”),韩回复需要。陈某某表示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25克冰毒,韩表示同意,陈某某要求在荆松一级公路松滋收费站附近交易。韩某某随即将相关情况举报至松滋市公安局,松滋市公安局随即展开布控。

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准备好的冰毒,从荆州市沙市区出发,乘坐的士至荆松一级公路松滋收费站。到达收费站东面(弥市方向)附近后,陈某某携带毒品独自下车,边走边与韩某某联系,韩表示自己的车停在收费站西面(松滋方向)。被告人陈某某便走至韩某某的车旁,打开车门进入车厢后排,并拿出毒品和韩交易。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当即实施抓捕,陈某某见状,便将手中毒品丢至车前排驾驶室附近。

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在车内将陈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冰毒7袋,依法搜集散落在车厢内及车外的少量疑似冰毒,并将上述疑似冰毒称量后送检。经称量,现场查获疑似冰毒共计24.82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航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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