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任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崃市公安局刑事拘,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黑色摩托车到邛崃市临济镇瑞林村4组,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色倍特牌三轮电瓶车里面的一组超威牌电瓶和一辆绿色大阳牌二轮电瓶车里的一组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875元。

2、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黑色摩托车到邛崃市临济镇瑞林村3组,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钢结构棚子里的一辆红色龙+乐牌三轮电瓶车里面的一组炫霸黑金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28元。

3、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黑色摩托车到邛崃市临济镇青华社区15组,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路边空地上的一辆黑色倍特牌二轮电瓶车里面的一组倍特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90元。

4、2020年7月1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黑色摩托车到邛崃市临济镇青华社区16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绿佳牌二轮电瓶车里面的绿佳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36元。

5、2020年7月7日9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黑色摩托车到邛崃市临济镇青华社区11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青华11组39号外的一辆红色富贵牌三轮电瓶车里面的一组超威牌电瓶。经鉴定:被盗的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81元。

二被告人将上述盗窃的电瓶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9日13时30分许在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上段198号小区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在当日15时20分在邛崃市临邛镇农贸巷24号附9号一无名茶铺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3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提讯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