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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4********,福建省南平市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陈某甲、钟某甲(3人均在逃)去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点,乘无人之机,打开该经营点的车库门,将停放在车库内的粤E72****棕色丰田牌TV7252V型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39388元)、粤E48****宝马牌BMW318i型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30530元)窃走。

同月12日,民警接报后在东莞市寮步镇万润广场地下车库寻获上述被盗的两辆小型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某某、抓获经过、车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良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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