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义坊路南昌华兴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章某某。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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