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晋江市**镇**路**号**幢**梯**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9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路**号**幢**梯**室,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提供其经营的网址923333.com、413333.com给他人投放广告。期间多次提供他人在923333.com网址上投放“彩票99赌博网站”、“特码49倍赌博网站”等八个赌博网站广告,在413333.com网址上投放“葡京赌场”、“澳门银河娱乐城”等六个赌博网站广告,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98097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所被抓获,并查扣用于作案的ipone6手机壹部和电脑壹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ipone6手机壹部和电脑壹台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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