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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庙**村**村。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1日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9月29日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手电筒、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在菏泽市定陶区冉镇、成武县**,秘密窃取二轮电动车2辆、电动车电瓶24块,价值共计人民币48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弯梁摩托车,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旺府家园小区内,窃取被害人刘某乙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乙被盗电动车经济损失。

2.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嘉和苑小区内,窃取被害人靳某某二轮电动车电瓶4块,窃取被害人苗某某二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共计1774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靳某某,被告人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苗某某被盗电动车经济损失。

3.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弯梁摩托车,在成武县**镇桃李园小区内,窃取被害人李某甲二轮电动车电瓶4块,在成武县**镇九女商贸城小区内,窃取被害人李某乙二轮电动车电瓶4块,经鉴定,价值共计62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4.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弯梁摩托车,在巨野县**镇柳林社区内,窃取被害人李某丙二轮电动车电瓶4块,窃取被害人牛某某二轮电动车电瓶4块,窃取被害人卢某某三轮电动车电瓶4块,经鉴定,价值共计1001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钳子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现场勘验、辩认、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菏泽市定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刘某甲、王某某证言;6、被害人刘某乙、苗某某等陈述;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夏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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