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村。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12月6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处理,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邓某某(已判决)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面馆附近,用钢钉敲碎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GB2****奔驰牌轿车右侧后座车窗玻璃,从车内后座窃得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及其他财物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研判报告、骑车轨迹、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让协议、视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宝缇嘉BV男士包
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线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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