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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朱某祥盗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钢,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济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9月1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祥,又名朱二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电动车于2016年11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在济源市**办事处**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卖给黄某甲。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10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在济源市**办事处**街**楼下,将被害人黄某乙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卖给吕某某。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77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3、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在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珍珠白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卖给李某乙。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61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在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范某某的黑色千鹤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卖给段某某。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109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5、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篮球城训练馆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的黑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卖给齐某某。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91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6、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饺子馆”附近,将被害人石某某的白色宝岛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卖给袁某某,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3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7、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门口,将被害人陶某某的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卖给钱某某。经济源 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7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8、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村,将被害人崔某某的珍珠白色新日牌大踏板电动车盗走,陈某被抓当天使用此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14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9、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商业城友谊服饰商场后边,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由陈某弟媳张某甲使用。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177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10、2019年6月27日,苗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处购买一辆红蓝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6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1、2019年9月,任某某通过李某丙从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处购买一辆黑色大名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9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2、2019年6月,卫某某通过李某丙从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处购买一辆白色千鹤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8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3、2019年3月19日,孔某某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一辆土豪金新日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11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4、2019年1月28日,宋某某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一辆土蓝色高仕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3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5、2018年3月15日,高某某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一辆玫瑰金上海千鹤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4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6、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以顶账形式卖给李某丙一辆玫瑰金雅迪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4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7、2018年4月19日,李某丁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一辆玫橘黄色千鹤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3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18、2018年3月4日,张某乙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一辆玫玫瑰金雅迪牌电动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7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回。

以上涉案车辆共计价格为14450元。其中,系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共同作案的被盗车辆价格共计为7180元,系被告人陈某单独作案的被盗车辆价格共计为7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朱某祥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朱某祥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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