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1月28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成都市高新区恒大帝景小区附近成灌公路慢车道上,趁搭乘电动自行车的石某某不备,抢走石某某拿在手上价值人民币2425元的华为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广场路北四段时,趁行人邹某某不备,抢走邹某某拿在手上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oppo手机1部,邹某某发现后拉住摩托车尾部不放手,被告人陈某某遂驾车拖行邹某某,致邹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辆倒地受损。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跑,后被路过民警挡获,并从其手上查获邹某某oppo手机1部。案发后,oppo手机已发还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雷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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